《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安全生產法》考試試卷
考試時間: 60分鐘,企業可以使用此套題目自測新安全生產法的學習情況
一、 填空題(每空1分,總計50分)
1. 新安全生產法自 起施行;
2.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 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 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
3. 生產經營單位的 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4.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 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5.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包括 ;
6.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 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7.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 意識;
8.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 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9.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 等內容;
10.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
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11.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造成4人死亡,8人重傷,500萬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 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處 罰款;
12.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 ,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13.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 ,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 的意見;
14. 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逾期未改正,對生產經營單位處
罰款;
15.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 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16.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 ;
17.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 ,如實記錄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告,并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18. 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企業以上年度實際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
提取安全生產費用;
19.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 ,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20.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21.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 ,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 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22.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 ,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 ,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23.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 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24.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 ,方可上崗作業;
25.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26.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 標準;
27.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 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28.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 ,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29.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 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30.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 責任;
31.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 ,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32.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 ,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 ;
33.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 ;配備 ,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34.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 ,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
35. 事故搶救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減少 的危害;
36. 國家實行 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37.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 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8.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 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 ;
39.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40.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責令 ,限期改正;
41.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 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42. 生產經營單位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以下統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應當 。
- 上一篇:駿景咨詢TBM Service推出系列有關ISO標準轉版服務 2014/11/17
- 下一篇:生命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紅線,安全法律是必須堅守的底線!-國務院 2014/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