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產法》逐條解讀 (F17-30)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 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 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費用在成本中據實列支。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
【釋義】 本條是關于保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的責任主體以及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的規定。
(一)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責任主體
不言而喻,生產經營單位要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特別是持續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必須有相應的資金投入。實踐中,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只顧追求經濟效益,安全投入不足甚至不投入的現象較為普遍,“安全欠賬”問題突出。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從法律上進一步明確保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的責任主體。
根據本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這一規定,一方面明確了資金投入的最低要求,即必須保證生產經營單位能夠持續地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所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另一方面明確了保證資金投入的責任主體,即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對于設立了股東會、董事會等決策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其決策機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 沒有設立決策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個人投資經營的生產經營單位,則由投資人保證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在本單位處于決策、領導的地位,明確把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的義務賦予這些機構和人員,對于明確責任,切實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的投入,具有重要的意義。
本條同時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對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因資金投入不足,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上述機構和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這就明確了因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不足而導致后果的責任主體,有利于增強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的責任心,促使他們認真履行法定義務,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至于資金投入的具體數額,本條未做具體規定,實踐中應當根據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需要的原則,視具體情況而定。這樣規定,尊重了生產經營單位的經營自主權。
(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是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專門增加的一項規定。對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是實踐中一項行之有效的做法。這一制度最早適用于煤礦企業,后擴展到其他高危行業企業。2004年,為建立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投入機制,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聯合發布《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在所有煤炭生產企業建立提取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制度。同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提出,借鑒煤礦提取安全費用的經驗,在條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對高危行業生產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制度。2010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對此做了重申。為落實國務院要求, 2012年2月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了《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明確了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企業范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標準、使用范圍以及監督檢查等事項。根據該管理辦法的規定,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實施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的效果比較明顯,對于建立企業安全生產長效投入機制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進一步提升這項制度的權威性,更好地規范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將其上升為一項法律制度,明確規定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專門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這里的“按照規定”,目前可以理解為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指的是該管理辦法規定的煤炭生產、建設工程施工、危險品生產與儲存、交通運輸、冶金、機械制造、煙花爆竹生產、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等領域的企業。考慮到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難以在《安全生產法》中做具體規定,本條同時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制定,這樣既符合目前的實際情況,也便于今后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釋義】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規定。
(一)危險性較大的相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原則上,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市場主體,其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應自主決定。但是,安全生產涉及社會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政府需要進行管理和干預。安全生產的局面不會自然出現,必須有人具體管、具體負責。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需要生產經營單位在內部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上對安全生產工作予以保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在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分析近年來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單位沒有設置相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重要原因之一。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一問題更加突出。因此,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在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方面的義務,對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十分必要。
本條第1款對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了要求: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這里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設立的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事務的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專門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不兼作其他工作的人員。這些單位的危險因素大,無論其規模大小,都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這是比較嚴格的要求,目的是加強這些單位的日常安全生產管理。
需要說明的是,此次修改把金屬冶煉和道路運輸單位納入本條第1款的適用范圍,主要是因為這兩類單位危險性也較大,同樣需要加強內部日常安全生產管理。
實踐中,具體在什么情況下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在什么情況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本條未做具體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規模以及安全生產狀況等實際情況,自主做出決定。一般來講,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規模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則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從根本上說,無論是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還是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以滿足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為原則。
(二)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從業人員規模決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危險性相對較小,一律要求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既無必要也不可行。按照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要求,本條對這些生產經營單位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要求也相對靈活,給了生產經營單位更多自主權。即根據這些單位的不同規模,分別做出要求:對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考慮到其規模較大,一旦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也較大,因此也要求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下的生產經營單位,則不要求其必須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可以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也可以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中承擔其他工作同時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需要指出的是,本條原來規定的劃分標準是300 人,這次修改時規定從業人員100人以上就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此外,本條第2款原來規定從業人員數量較少的生產經營單位既可以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也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服務。為體現從嚴掌握的要求,保證生產經營單位日常安全生產工作時時有人負責,從業人員數量較少的生產經營單位也應該有自己的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不宜完全依靠委托他人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同時,生產經營單位不論性質和規模,都可以委托有關服務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本法第13條對此已做了明確規定。因此, 這次修改時在本條第2款中刪去了相關內容,并相應將本條原第3款移至第13條作為第2 款。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釋義】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的職責的規定。
本條是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新增加的重點內容。從實際情況看,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定位不清晰,責任不明確,承擔的工作內容比較模糊。為了從法律上明確界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提高其工作地位和權威性,增強其責任心,促使其更好地履行職責,同時使生產經營單位其他有關部門、管理層以及主要負責人意識到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所在,支持、配合他們的工作,本條明確列舉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7項職責。
1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這項規定主要是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制度建設方面的職責。按照本法第18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以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為了將具體工作落實到機構、落實到個人, 讓具有專業優勢和實踐經驗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織或參與擬訂上述重要文件,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2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組織制訂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具體工作,應當由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織或者參與,并由其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3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本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生產經營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做了一系列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在這方面往往也有一些內部規定。作為專門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責任督促落實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應急救援演練是日常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急救援演練的頻次、規模、方式等都需要有明確的組織安排,以使應急救援演練與生產經營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相協調,取得良好的效果。這項工作也應當交由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織或參與落實。
5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這項規定從日常管理的角度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切實履行檢查職責,隨時關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發現隱患的,要及時提出整改建議;沒有發現隱患, 但認為仍有加強和改進的必要時,也要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6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為了趕工期、趕進度,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違章指揮、違規操作、冒險作業等情況屢見不鮮,對這些行為必須堅決予以制止和糾正。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制止和糾正這些行為的職責非常必要。因為這些職責往往是“碰硬” 和“得罪人” 的事,職責不明確就無人敢干,無人愿意干。這一規定既明確了職責,也可以使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理直氣壯地行使職責。
7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安全生產整改措施關鍵在落實,需要生產經營單位有專門機構和人員來督促。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督促落實整改措施的第一責任人,應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將整改工作落實到位。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釋義】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盡職履責及其相關機制保障的規定。
本次修改增加規定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的職責,為保證這些職責能夠切實履行到位,還需要進一步明確規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切實盡職履責,并規定相應的機制保障。
(一)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
這項規定是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總體要求。愛崗敬業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恪盡職守是敬業的最好詮釋和體現。安全生產無小事,事事關乎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更需要以高度的責任感和精益求精的敬業精神履行好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恪盡職守,要求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單位內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要求,不折不扣、始終如一地履行好每一項職責,不馬虎、不懈怠,更不能玩忽職守。要通過自己依法履行職責,保證本單位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始終有人抓、有人管, 并且抓出成效,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如果不依法履行職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須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做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這項規定旨在增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生產經營單位決策過程中的話語權,確保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符合本單位安全生產的實際情況,避免給安全生產管理造成不利影響。按照生產經營單位的通常組織架構和內部分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權威和話語權有時比較弱,生產經營單位做出經營決策不一定會征求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哪怕這項決策涉及安全生產。規定這樣一項聽取意見的制度,從法律層面強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本單位生產經營決策中的地位,使其能夠參與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從安全角度認真把關。如果有關經營決策可能危及安全生產,可以提出改變決策、延緩決策、增加安全條件的意見建議,必要時甚至可以提出否定經營決策的意見建議。這對于充分發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作用,保障生產經營單位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的正確性、合理性,具有重要意義。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保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這一權利,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
(三)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確保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僅需要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職的角度做出要求,還應當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職提供保障,解除其后顧之憂。由于安全生產工作并不直接帶來經濟效益,有時反而會增加成本,一定程度上還可能降低生產經營效率, 因此,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難免會與作業部門、業務部門、市場部門甚至管理層產生矛盾和分歧。由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屬于生產經營單位內部職工,有可能因為履行職責而遭到管理層的打擊報復,甚至在本單位難以立足。為此,本條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規定了保護機制。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二是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職責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生產經營單位違反這一規定的,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這項規定旨在進一步保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因依法履行職責而遭受打擊報復。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情況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主要目的是對生產經營單位任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監督,防止其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調離安全生產管理崗位甚至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由于生產經營單位數量眾多,要求所有生產經營單位都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免情況告知監管部門,既無必要也不現實,應該抓住重點。因此,本條將適用范圍限定在一些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這些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有關監管部門。關于告知的方式,本條沒有具體規定,實踐中原則上應書面告知,告知內容應包括任免的原因等。
- 上一篇:ISO標準如何誕生,你知道嗎? 2014/12/2
- 下一篇:本周我司又和百得(蘇州)科技有限公司達成法律法規專業版合作項 201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