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生活噪音”究竟歸誰管?
臨河區城管綜合執法局:只管沿街流動攤點使用喇叭、音響其他的不在監管范圍
職能上這樣劃分,是不是意味著社會生活噪音就歸城管管理?實際情況并不是這樣。
記者在臨河區城管綜合執法局見到一份《巴彥淖爾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方案》的文件,文件寫明:執法機構的主要職能……(五)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記者提出:城管部門是否負起了責任?該局法制辦主任李茂榮介紹,關于社會生活噪音,他們現在只監管沿街流動攤點使用喇叭、音響招攬生意的行為,其他的不在監管范圍。
記者詢問原因,李茂榮介紹,關于職能的劃分,是在2004年,之后,國家出臺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其中第58條規定: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執法主體是公安機關,所以這個事由公安機關負責。
臨河區公安局:社會生活噪音由公安機關監管環保部門配合監測才有處罰依據
記者聯系了臨河區公安局,終于“鎖定目標”,社會生活噪音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管。
臨河區公安局副局長張萬芳介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8條中的確有規定,如花都公園這樣影響居民正常生活的,居民可撥打110報警,轄區派出所民警會去現場予以警告,若不改正,民警可處經營業主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張萬芳介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明確規定了各單位、部門的職能權限,公共場合的噪聲分貝是否超過國家要求的標準,得由環保部門配合監測,然后才有處罰依據;也就是說,分貝沒超過國家標準的,公安機關也無法進行處罰。
(黃河晚報記者 高杰 李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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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社會生活噪音的法律條文
關于社會生活噪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有明確規定。
第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城市5類環境噪聲標準值:
類別 | 晝間 | 夜間 |
0類 | 50分貝 | 40分貝 |
1類 | 55分貝 | 45分貝 |
2類 | 60分貝 | 50分貝 |
3類 | 65分貝 | 55分貝 |
4類 | 70分貝 | 55分貝 |
各類標準的適用區域
0類標準適用于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位于城郊和鄉村的這一類區域分別按嚴于0類標準5分貝執行。
1類標準適用于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執行該類標準。
2類標準適用于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
3類標準適用于工業區。
4類標準適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的背景噪聲(指不通過列車時的噪聲水平)限值也執行該類標準。
夜間突發的噪聲,其最大值不準超過標準值15分貝。
來源 :黃河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