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賞析:苯罐區較大爆炸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林沅公司作業人員在罐頂違規違章進行氣割動火作業,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氣體,回火至罐內引起儲罐爆炸。
(二)間接原因
1.中石油七建公司大連項目部在承攬939#儲罐儀表維護平臺更換項目后,非法分包給沒有勞務分包企業資質的林沅公司,以包代管、包而不管,沒有對現場作業實施安全管控。
2.林沅公司未能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取得勞務分包企業資質就非法承接項目;企業規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實,員工安全意識淡薄,違章動火;未對現場作業實施有效的安全管控。
3.大連石化公司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管理及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制度執行不認真不嚴格,檢維修管理、動火管理和承包商管理嚴重缺失。
4.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對大連石化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對大連石化公司反復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重視不夠,對大連石化公司存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和動火、承包商管理嚴重缺失等問題失察。
5.大連市安監局對大連石化公司反復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監管執法不嚴,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存在漏洞,對大連石化公司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失察。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大連石化公司“6?2”爆炸火災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1.姚忠利,林沅公司工人,在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過程中,違章動火作業,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2.陶崇海,林沅公司工人,電氣焊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過期,在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過程中,違章動火作業,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二)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王大慶,大連石化公司第一聯合車間安全員。在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審批時,擅自更改動火作業日期,并代他人簽名,且現場安全防控措施不落實。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2.楊福順,林沅公司總經理,受法定代表人委托負責公司全面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其安全職責,企業沒有取得勞務分包企業資質非法承接勞務作業分包項目;在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前,未按要求進行風險辨識和制定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安全監控。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建議移交司法機關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3.賈立志,中石油七建公司大連項目部經理,項目部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對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前,未按要求組織作業風險辨識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非法分包給林沅公司部分檢維修項目。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建議移交司法機關對其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劉世偉,中石油七建公司大連項目部安全員。在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時,沒有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2.尹輝,中石油七建公司大連項目部安全科副科長(主持工作)。在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時,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3.葉永光,中石油七建公司大連項目部生產經理,負責項目部安全管理工作。在對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前,未按要求進行風險辨識和制定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4.徐立泉,中石油七建公司安環部部長。作為公司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對大連項目部作業過程安全監管不力,對存在的違規作業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5.周子玉,中共黨員,中石油七建公司安全總監。作為公司分管安全的負責人,對大連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監管指導不力,對其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管理混亂等問題嚴重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郝春生,中共黨員,中石油七建公司總經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大連項目部將項目違法分包、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管理混亂等問題督促檢查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慈軍,大連石化公司第一聯合車間動火監護人。在對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監護過程中,未認真履行監護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給予開除廠籍、留廠察看處分。
8.潘登科,大連石化公司安全環保處防火監察員,負責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過程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監管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9.曲帥卿,大連石化公司第一聯合車間副主任,分管工藝安全工作。在對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過程中,未能全面制定和落實現場作業安全防范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10.王雷,大連石化公司第一聯合車間安全總監。在對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過程中,沒有對現場工藝及作業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核實。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11.鄧雪峰,大連石化公司第一聯合車間設備副主任。作為車間分管檢維修工作的負責人,在對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過程中,未能全面制定和落實現場作業安全防范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管理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12.王振龍,大連石化公司第一聯合車間黨支部書記。開展組織安全教育不到位,未能協助車間主任及時發現和堵塞車間安全管理漏洞。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13.王明福,大連石化公司第一聯合車間主任,車間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管理責任,在實施“更換939#罐罐頂側壁儀表平臺”動火作業前,未按規定組織進行風險識別并制定作業安全防范措施。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14.張野,大連石化公司機動設備處處長,負責設備和檢維修安全管理工作。未發現承包商非法分包行為,對承包商監管不得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5.林吉宏,大連石化公司安全環保處處長,負責企業安全管理工作。對公司動火管理工作監管不嚴、不細、不實。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16.焦玉瑞,中共黨員,大連石化公司副總經理,分管機動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承包商管理、檢維修安全管理監督檢查不力。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馬強,大連石化公司副總經理,分管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對公司安全生產存在的嚴重漏洞失察,對動火管理工作監管不力。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18.冷勝軍,中共黨員,大連石化公司總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吸取以往事故教訓,加大力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對企業內部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管理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動火作業許可管理制度和工程承包商管理辦法執行不嚴不力等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9.沈鋼,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油化工分公司副總經理,負責中石油股份公司煉油化工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大連石化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力,對大連石化公司反復發生事故重視不夠、監管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20.徐福貴,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煉油化工分公司總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大連石化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大連石化公司反復發生事故重視不夠、監管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1.沈殿成,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兼安全總監、黨組成員,分管煉油化工分公司。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未認真督促大連石化公司認真吸取反復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教訓,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2.王利明,大連市安全監管局監管三處主任科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監管工作。對大連石化公司安全生產上存在的問題監督檢查不力、監管執法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3.于方,大連市安全監管局監管三處副處長,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監管工作。對大連石化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不認真不到位,對該公司反復發生事故執法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4.宋硯敏,大連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分管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對分管處室及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監管指導不到位,對大連石化公司反復發生事故監管執法不嚴。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警告處分。
(四)對責任單位及個人的經濟處罰建議
1.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議對林沅公司施工隊長左剛予以行政處罰。
2.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建議對中石油七建公司予以行政處罰。
3.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建議對林沅公司予以行政處罰。
4.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建議對大連石化公司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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