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意外工傷雇主賠償金太少 還可再要嗎?
2014-12-26 14:19:16??????點擊:
人們除在公共場所難免會遭遇意外之外,在務工過程中也難免遭遇傷害。有些雇員在遭遇工傷后,與所工作的單位私下簽訂賠償協議,事后又發現單位賠的錢太少,自己太虧。再去找單位要錢時,就遭到推諉,“我們不是簽了協議嗎?”這種情況下,雇員還可以獲得更多的賠償嗎?答案是肯定的。近日,瑞昌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樁此類案件。
2011年底,原告王某到被告彭某所經營的鏟車配件經營部做學徒,彭某每月支付他相應的學徒工資。2012年1月,王某在操作砂輪打磨配件時因沒有戴防護眼鏡,被砂輪碎片擊傷左眼,隨后被送往醫院治療。
眼疾難治,王某一進醫院,就是整整兩年,期間也是四處求醫。在王某治療期間,彭某與他私下達成了一份協議:彭某承擔王某的醫療費4萬余元,另外一次性賠償王某1.5萬元。協議簽訂后,彭某很快就把錢打到了王某賬上。
然而,過了一年后,王某的眼疾仍然沒有好轉,不得已在醫院接受了穿透性角膜移植術,留下了八級傷殘。得知自己終身失去眼睛,王某很痛苦,再找彭某要求他另行支付傷殘賠償金時,不出預料地遭到了推諉。無奈之下,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為彭某提供勞務,雙方是雇傭關系。雖然彭某本人在王某眼疾一事上無過錯,但是他是王某提供勞務的受益人,按照法律規定,理應對王某進行賠償。
關于王某與彭某簽訂的那份賠償協議,法官認為,王某的傷情有特殊性,治療過程延續期間長,在簽訂協議時,他對自己的傷情結果尚未認知,不知道要進行手術還會導致傷殘。也就是說,王某準確地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到了何種程度的侵害應該是在2014年1月25日,傷殘鑒定結果出來之后。故對那份協議的內容,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支持了王某要求彭某支付傷殘賠償金的訴求。
法理解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根據這兩則法條,本案中的彭某應該支付王某傷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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