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鑒定流程
文/若一
近來有朋友咨詢職業病診斷的相關問題,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91號),現整理歸納出職業病診斷的要求、流程,以供大家查找使用。
依據
第二條: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進行,遵循科學、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診斷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職業病診斷機構,為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設置規劃,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作出診斷結論。
勞動者應當填寫《職業病診斷就診登記表》。
職業病診斷需要資料
(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職業病診斷結論后,應當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用人單位基本信息;
(二)診斷結論。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載明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
(三)診斷時間。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
鑒定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
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職業病鑒定過程,包括:
(一)專家組的組成;
(二)鑒定時間;
(三)鑒定所用資料;
(四)鑒定專家的發言及其鑒定意見;
(五)表決情況;
(六)經鑒定專家簽字的鑒定結論;
(七)與鑒定有關的其他資料。
鑒定結束后,鑒定記錄應當隨同職業病鑒定書一并由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存檔,永久保存。
【相關問題】
診斷鑒定過程中有爭議怎么辦?
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提供其掌握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資料,用人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內如實提供。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要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供。
如何處理診斷鑒定過程中的異議?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依法提請用人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
職業病診斷機構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調查結論或者判定前應當中止職業病診斷。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本文參考:
1.《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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