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產法》逐條解讀 (F17-30)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節解讀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一章共計32條,主要規定了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基本要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與監督考核機制;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人的要求;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機構的設置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地位和依法履行職責的保障;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能力的要求;注冊安全工程師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以及接收的實習學生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教育和培訓義務;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時的安全保障義務;對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的“三同時”要求以及對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要求;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的要求;對生產經營單位設施、設備、生產經營場所、工藝的安全要求;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淘汰制度;對危險物品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以及危險性作業的特殊要求;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負有的義務;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檢查以及對安全問題和重大事故隱患進行報告的義務;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共同作業的安全生產管理特別規定;對生產經營單位發包或者出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的特別規定以及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事故時對主要負責人的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以及國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釋義】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原則性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承擔者,也是保證安全生產的基石。生產經營單位要想安全生產,必須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這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前提和基礎。從實際情況看,許多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是,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為追求經濟利益,胡干蠻干,甚至見利忘義,要錢不要職工的命。《安全生產法》作為安全生產領域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做出原則規定,是非常必要的。
本條規定中所稱的“安全生產條件”,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各個系統、各生產經營環境、所有的設備和設施以及與生產相適應的管理組織、制度和技術措施等,能夠滿足保障安全的需要,在正常情況下不會導致人員的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紤]到受行業、規模等因素的影響,不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差異較大,很難做出統一規定,本條與有關安全生產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做了銜接性的規定,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主要依據,包括三個層次:
1本法和有關法律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具體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
2有關行政法規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的具體規定,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
3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不同類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規定。需要明確的是,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這一要求應當貫穿生產經營的全過程,不僅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才能開始生產經營活動,而且在整個生產經營過程中都要持續地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為了進一步強調安全生產條件對于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性,本條又從禁止性規范的角度,明確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安全生產條件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基礎,如果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會給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留下嚴重隱患,因此,有必要從反面再次重申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釋義】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職責的規定。
本法在《總則》一章(第五條) 中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落實這一規定,還需要進一步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所負的具體職責。因此,本條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七個方面的職責: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是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核心,又涉及本單位各崗位、各環節以及每一名職工,必須由主要負責人親自抓、直接抓才能做好。因此,本條將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職責之一。
2組織制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加強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非常重要的基礎性工作,需要強有力的組織保障和推動才能順利完成。因此,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這是此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新增加的一項職責。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是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意識、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的關鍵所在。搞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需要有明確、合理的計劃安排,以保證培訓和教育有序實施并切實取得實效。由于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涉及本單位整個生產經營活動的布局安排、資金保障、人員調度等重大問題,客觀上需要生產經營單位的“一把手” 親自組織推動。針對實踐中生產經營單位不重視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流于形式等突出問題,也有必要將組織制訂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作為主要負責人的法定職責,促使生產經營單位進一步扎實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安全生產投入涉及生產經營單位的直接利益,一般情況下只有主要負責人才可以做出決策。同時,舍不得投入、心存僥幸不投入或者少投入的現象普遍存在,只有把責任加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才可能改變這一狀況。因此,本條明確規定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所謂“有效實施”,是指主要負責人不僅要保證安全生產投入足額、到位,還要加強對已投入資金的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管好用好,切實達到保障安全生產的目的。
5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作為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者、指揮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既要做出全面部署安排,又要進行督促、檢查,這對保障安全生產至關重要。對通過各種途徑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做到防患于未然。
6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在事故發生前對發生事故時如何搶救人員、減少損失、及時恢復生產等所做出的應對計劃和安排。為了保證事故發生時能夠有效應對,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事先有所準備,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這項工作涉及多個方面,需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推動實施。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等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定義務。“及時”,要求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依照相關規定在最短的時間內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遲報。“如實”,要求主要負責人報告事故的情況要全面、真實、準確和客觀,不得謊報、漏報。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釋義】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與監督考核機制的規定。
本條是這次《安全生產法》修改時新增加的一個條文。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核心制度,本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將其作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首要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責任制真正落實到位,關鍵是內容明確、監督考核機制完備。因此,本條就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包括的內容以及建立相應的監督考核機制做了規定。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包括的內容
由于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性質、特點以及安全生產的狀況不同,其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內容也不完全相同。本條明確規定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包括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這是所有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都必須具備的核心內容。
1各崗位的責任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把責任落實到人,解決“由誰負責”的問題,防止責任主體不明確導致無人負責。因此,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首先明確每個崗位的責任人員。實踐中要注意三點:一是每個崗位都要明確責任人,無論是管理崗位、操作崗位還是其他輔助性崗位都不能例外。二是實行全員責任,從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其他相關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指揮調度人員到普通從業人員,每個人都要明確其責任。三是責任人必須是具體的個人,落實到人頭,即使是共同負責,也應明確哪些人共同負責。
2各崗位的責任范圍。在明確責任人員的同時,安全生產責任制還必須明確各崗位的責任范圍,解決每個崗位“負什么責任” 的問題,使每個人都清楚自己的責任所在, 防止責任不明,無所適從。明確責任范圍,一是要邊界清晰,不能模模糊糊、似是而非; 二是要具體,不能過于籠統或者大而化之;三是要合理,與崗位職責相稱,體現出差異性。比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日常管理工作,車間主任、班組長等現場指揮和管理人員負責一線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普通從業人員的責任則主要是按章操作等。
3考核標準。各崗位責任人員是否嚴格履行了崗位責任,履行責任的程度和效果如何,需要有一套標準來加以考核。因此,考核標準是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題中應有之義??己藰藴赎P鍵是要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適應不同崗位、不同人員的實際情況。
(二)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監督考核機制
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后,如果沒有相應的監督考核機制,落實就沒有保障。為保證將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本條第2款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本條中所說的“相應的機制”,是指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的機制。具體建立什么樣的機制,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主決定。比如,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層定期研究討論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定期檢查、隨機抽查或者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作為日常安全生產檢查的必備內容;建立各崗位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自查自糾和定期報告制度;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定期評估、考核,并與職工業績考核和獎懲制度掛鉤,等等??傊ㄟ^建立相應的監督考核機制,最終達到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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