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這樣處罰員工要不得!
二. 限制企業擁有經濟處罰權的法律法規條文
1、《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2012年公布, 2013年施行)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罰款或者沒有法律、法規依據扣減勞動者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罰款或者扣減工資的人數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勞動法》: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編者注:即只能追償)
3、《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編者注:即只能追償)
觀點小結:
1、罰款屬于公權力,公權力的行使必須有法律依據。
按照《立法法》規定,工資屬于公民的私有財產,必須由法律規定調整,即體現“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基本原則。《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于2008年1月15日廢止,即用人單位處罰勞動者于法無據,處罰不具合法性。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只有政府授權機構才有權利根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企業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企業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擁有賠償權:勞動者違反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而且這兩種條件,必須由仲裁機構或者法院作出判定,而不是企業單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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