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落馬的制度意義
【財新網】(專欄作家 劉勝軍)盡管圍繞“康師傅”的傳聞已持續很久,甚至網民早已失去了傳播的激情,但當周永康被正式宣布落馬的時候,依然引發全民熱議,成為近年來最大的新聞事件。
中央打“周老虎”的耐心,體現在從中石油到四川,從官員到紅頂、灰頂、黑頂商人,從“秘書四人組”到“小周”,剝洋蔥式的精細操作。此案推演時間之長、涉及范圍之廣、核心人物級別之高,都是史無前例的。
意味深長的是,中央在宣布“政法王”周永康落馬的同時,也決定召開十八屆四中全會,并將主題設定為“研究推進依法治國”。2002-2012年十年間,周永康從公安部長起步,后來擔任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兼任中央維護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是歷任中央政法委書記中話語權最大的一位。因此,上一個十年的法治深深打上了“周記”烙印。而這一時期,也是“維穩”取代“法治”成為社會主旋律并引發學界非議最多的時期。
我們在關注周案“花絮”的同時,更應聚焦此案的制度建設意義,讓其成為中國法治建設的里程碑。
一、四中全會為何聚焦“依法治國”?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的60項改革,贏得各界廣泛認同。
中國過去幾十年的變革,有兩條主軸:一是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一是從人治走向法治。1992年小平南巡以來,中國掀起了經濟改革的新一輪高潮,并在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此后市場經濟改革在國企、金融、價格、入世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為經濟騰飛奠定了制度基礎。
遺憾的是,經濟改革突飛猛進的同時,法治建設并未與時俱進。一開始是由于觀念的原因,政府有形之手“不敢退出”。后來,權力嘗到了干預經濟的巨大快感,就變成了“不肯退出”,再后來就成了“到處亂摸的手”,突出表現就是“地方政府公司化”和中央部委權力的膨脹。由此,逐漸演變成了“權力攪買賣”的格局,陷入了“政府主導型的市場經濟”。在這一模式驅動下,盡管實現了快速的經濟增長,但帶來了嚴重的腐敗、污染、貨幣超發、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等一系列問題,將經濟社會矛盾推到了臨界點。
1991年因力主市場經濟而被冠以“吳市場”的吳敬璉反思說:“我們搞市場經濟的人,在改革開放初期有一個天真的想法,認為只要搞了市場經濟,一切都會好起來。但經過這么多年,我看到市場經濟也有好有壞,我改變了這點天真的想法。”吳敬璉認為,市場經濟也有好壞之分,“法治的市場經濟”才是好的市場經濟,沒有法治就可能陷入“權貴資本主義”的泥沼。
其實,鄧小平早在1986年就洞悉了經濟改革與政治改革之間的張力。他說,“政治體制改革同經濟體制改革應該相互依賴、相互配合。只搞經濟體制改革,不搞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也搞不通。從這個角度講,我們所有的改革最終能不能成功,還是決定于政治體制的改革”。
遺憾的是,由于在觀念上把政治改革與西方多黨制、直選制等同起來,導致政治改革成為敏感的禁區。在筆者看來,所謂政治改革,真正的衡量標志是能否實現法治。例如,我們看到印度、俄羅斯等很多國家實行了西方的多黨制、直選制,但離完善的法治還很遙遠,既失去了強勢政府的效率優勢,也未能有效遏制腐敗現象??梢姡帱h制也好、直選也好,都只是實現法治的手段,法治才是最終的目的。只要能提升法治水平的制度變革,都屬于政治改革。因此,中國法治建設的任務是在堅持一黨制的前提下不斷提升法治水平。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這意味著要進行政府簡政放權的“自我革命”。如何才能實現政府的自我革命?顯然不能指望官員的覺悟,而是要靠法治。法治的本質就是要確保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約束“公權力”,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因此,四中全會聚焦“依法治國”,正是為三中全會改革保駕護航,讓改革得到真正落實。
二、反思上一個十年的法治建設
2002-2012年間,是中國經濟改革開放以來增速最快的時期,但也是經濟社會矛盾快速積累的時期,其原因正在于法治建設的“不進則退”。
筆者以為,法治建設之所以停滯,是因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函數”或價值取向出了問題。
其一,各級政府迷戀于GDP,GDP壓倒了法治。對各級官員而言,GDP意味著“升官發財”。一時間,招商引資成為官員最重要的“績效治標”,市委書記儼然變成了董事長,市長儼然成了總經理。在這一模式驅動下,法治被邊緣化:1)為了招商引資,可以忽視甚至庇護企業污染;2)為了土地財政,可以暴力強拆,置民眾財產權利于不顧;3)為了保護本地企業,可以包庇知識產權方面的抄襲;4)為了GDP可以給某些企業超越法律的特權。例如,山西長治市曾出臺《長治市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的若干規定》規定,“凡是外地車輛進入長治市發生違章,只糾錯,不罰款。”“外地客商來長治投資,由于當地人文環境、政策環境、法律環境等因素造成虧損,一律由當地政府包賠?!?/span>
其二,穩定壓倒一切。穩定當然重要,關乎民眾生活和社會秩序。但在“一票否決”的考核壓力下,“穩定”這個名詞變成了“維穩”這個動詞。各級政府不擇手段地維穩,不僅耗費巨大財力,而且嚴重破壞了民眾的合法權利,甚至導致諸多生命悲劇,滋生出截訪、保安押運公司、“學習班”等踐踏公民權利的極端現象。更糟糕的是,維穩成了法官判決時的第一考量,不僅法律的嚴肅性和公平性被邊緣化,也為權力干預審判的“司法腐敗”打開了便利之門。
重慶“打黑除惡”是維穩的登峰造極之作。在薄熙來、王立軍主導的“打黑除惡”運動中,以“打黑”的名義“黑打”,為達到個人政治目的(煽動民粹主義以贏取民意)而不惜制造大量冤假錯案,成為中國法治建設的一次嚴重挫折。
周永康利用擔任中央政法委書記的職權,不斷為薄熙來打黑除惡助陣,致使薄熙來在破壞法治的道路上且行且遠,最終爆倉。重慶“打黑除惡”開始一個多月后,中央政法委就出臺《關于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工作意見》,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繼續抓好專項斗爭各項工作,始終保持對黑惡勢力主動進攻的高壓態勢,確保專項斗爭向縱深推進。周永康曾批示:“近期在重慶市委、市政府領導下,政法機關加大工作力度,見到了明顯效果,為人民辦了一件好事、實事?!?/span>
在GDP主義、維穩機制雙重壓力之下,法治生態退步,法治公信力銳減,上訪事件激增,經濟社會矛盾更趨激化,官民對立情緒嚴重。
與此同時,法治不彰亦為政府部門的權力膨脹提供了空間。各級政府以發展經濟、監管,甚至改革的名義不斷擴權,尋租的權力基礎不斷增大。
三、周永康案的制度意義
由于周案的特殊性、復雜性,該案對中國的法治建設意義重大:
其一,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潛規則。鄧小平說:“壞的制度使好人變壞”。一旦官員認為自己的特殊地位賦予了“不被查處”的特權,人性之惡就會無序膨脹。長期以來,中國官員因貪腐落馬的層級止步于政治局委員,這無形中導致了“刑不上常委”的政治潛規則。前總理朱镕基直言:人民對‘刑不上大夫’不滿。他指向的應該就是常委。就此而言,周永康案是一個重大突破,意味著沒有任何級別可以成為“保護傘”,這對打破高層官員的“腐敗安全區”是意義深遠的。一旦出現哪怕很小的“腐敗安全區”,反腐也會失信于民、失信于官。
其二,如何管好“秘書”成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挑戰。在官場,官員與秘書之間形成了一個極其強大的關系紐帶:秘書替官員打理隱秘事務,官員為秘書安排重要崗位。從當年的河北“第一秘”李真、上海“第一秘”秦裕,再到周永康的四大秘書(郭永祥、李華林、沈定成、冀文林),這構成了一個堅硬的利益共同體。要切割官員與秘書之間的紐帶,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引入回避制度。例如,周永康擔任四川省委書記,郭永祥就只能在四川之外的地方工作,以淡化人事關系上的“任人唯秘”。
其三,要切斷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利益通道。從周永康案尋租來看,主要有兩個機制:一是“低買高賣”,從中石油等央企輸送利益;二是利用權力為民企提供便利(例如劉漢、鄧鴻),進而獲得回報。中石油蔣潔敏之所以如此積極配合,當然是希望周永康能讓自己的仕途更上一層樓,這凸顯央企的公司治理改革依然任重而道遠,央企高管的“官員化”問題仍未破解。民企積極配合權力,看中的是權力背后的經濟利益,各級官員的腐敗大多與土地、工程、礦產等經濟領域相關。一旦權力可以干預微觀經濟行為,紅頂商人就會像雨后春筍一樣涌現,徐明、丁書苗、劉漢皆然。
其四,如何建立有效的糾錯機制。周永康、薄熙來最終落馬,雖然應了那句“多行不義必自斃”,但其過程延宕多年,無論對社會還是對其本人成本都是慘痛的。周、薄在位之時,無論其行為何等不端,社會各界(受害者、知情人、媒體)既不能公開批評,也不能訴諸司法。偶有挑戰者,也會遭遇李莊、方洪之類的命運,民眾敢怒不敢言,噤若寒蟬。周、薄之惡,非一日之寒。如果有了良性的社會糾錯機制,周、薄的危害不至于今日之大,社會不必付出如此高昂的代價,周、薄等人也不至于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一個良性的社會糾錯機制,應該包括司法對公民言論和人身安全的保障、擺脫權力干預的公正司法、保障媒體的新聞監督權利。
四、依法治國需要面對的關鍵問題
1、建立違憲審查機制。新中國憲法學奠基人之一許崇德,參與了1954年憲法起草的輔助工作、全程參與了82年憲法修改,他提出“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在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也一針見血地指出:“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長期以來,由于違憲審查機制的缺失,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得不到真正實施,一個奇特現象就是法院不能依據憲法來判案。例如,薄熙來在重慶期間,他的批示就可以剝奪民眾的憲法權利。究其根本,正是違憲審查機制的缺失。法學泰斗江平回憶,早在1986年,時任全國人大委員長彭真就提出了人大監督的課題。中國自此開始動議制定“監督法”。當時,憲法監督的模式有幾種方案,其中一個就是設立憲法法院或者憲法委員會,專門審查違憲案件。這在當時認為是最可行的,即至少在人大常委會下面,設立一個獨立的憲法委員會。但是,這個方案經過多次討論后,最后就無聲無息了。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進一步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機制和程序 ,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可見,設立違憲審查機制是依法治國的起點。
2、政法委進退。上一個十年,政法委權力膨脹,對司法干預程度加深。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體制,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這是提升司法獨立性的重要一步。 此外,也應理順政法委與法院的關系。喬石曾經提過:地方法院不應當受地方政法委領導。全國人大原副委員長王漢斌也指出,“政法委就是協調公檢法的工作,是協調,不是領導。當時規定也是不贊成聯合辦案,文件都有了,都寫著不要聯合辦案”。由于政法委的目標含有很多非法律標準,政法委干預案件很容易導致對法治原則的破壞。江平說,“司法改革我認為倒退了。司法權威變成了政法委權威”。法學泰斗李步云批評說,“司法獨立,現在最主要的問題還是所謂的‘協調’,在一些地方變成了政法委在辦案”?!吨醒朦h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 (2013-17)》也提出:完善黨領導政法工作體制機制。
3、落實《行政許可法》。當前,政府的自我革命成為改革的核心。早在2003年中國就頒布了《行政許可法》,這是約束政府公權力的關鍵法律。但遺憾的是,《行政許可法》長期被虛置,在2002-2012年間政府公權力無序膨脹,曾擔任體改委副主任的李劍閣在2012年抱怨說,“這幾年政府強化監管,我個人覺得已經到了不能理解,不能容忍的程度?!本科涓?,是政府部門在尋租的誘惑之下,不斷擴充權力,而民眾又無可奈何。在司法獨立性不高、法院和部委都存在行政級別序列的情況下,針對政府部門的訴訟,勝訴率不高,久而久之《行政許可法》就成了擺設。“法無授權政府不可為”,在現實中難以保障。吳敬璉說,“要從源頭上反腐敗,源頭就是行政審批。后來又頒布了行政許可法,就是把設立行政許可的權力收在有限的機關,比如說除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務院,不能再隨便設立審批機構,這都是符合方向的。但行政許可法是虎頭蛇尾”。 江平教授說,“《行政許可法》當時貫徹的基本精神就是:只要市場能夠解決的盡量由市場去解決。這個想法非常好,貫徹了法治的基本精神。但是我覺得《行政許可法》實施以后沒有看到顯著的變化,政府的職能基本上還沒有太多改變。我的感覺是,政府好像還是戀戀不忘自己手中的權力,因為權力里面有利益,每批準一個就有它的利益在內。經過這十多年,從《行政許可法》到現在,新一屆政府仍然提出來這個問題(簡政放權),就表明這一問題的嚴重性”。
來源: 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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