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排污費及排污費與環境保護稅的銜接
新《環境保護法》解讀—
規定排污費及排污費與環境保護稅的銜接
排污收費制度是我國環境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促進企事業單位加強經營管理,節約和綜合利用資源,治理污染,改善環境的一項重要措施。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從原則上關于排污費以及排污費與環境保護稅相銜接進行了規定。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明確:排放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根據稅收法定的原則和國務院2014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安排,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抓緊開展環境保護稅的立法工作。環境保護稅出臺后,開始征收環境保護稅的,將不再征收排污費。開展環境保護稅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管理的可觀要求。一是現行環境稅費制度難以滿足當前環境保護的需要。二是開征環境保護稅,“綠化”現行稅制,有利于促進我國形成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發展方式和消費模式,促進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三是將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管理手段。四是正稅清費是我國稅費改革的主體方向。
文/本報記者 侯利珍 通訊員 李俊偉
來源:北方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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