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和易燃易爆安全專項整治,企業如何檢查?一張表搞掂
江蘇施行的標準,檢查時可以參考~~
Ⅰ級隱患自查標準 |
Ⅱ級隱患自查標準 |
Ⅲ級隱患 自查標準 |
自查標準項具體描述 |
參考依據 |
基礎管理 |
資質證照 |
營業執照 |
依法設立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工商核準文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 |
安全使用許可證 |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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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 |
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安監總局令第57號)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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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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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責任制 |
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 |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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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門、各崗位職責 |
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 |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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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
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
明確考核獎懲的適用范圍、內容和要求,以及考核及獎懲的實施部門及其職責范圍。 |
《關于印發<江蘇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的通知》(蘇安監﹝2011﹞2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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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
明確會議的頻次,會議的主持人和參加人員,會議的主要議程和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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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
明確安全教育培訓的對象、類型、內容、形式、時間等以及考核要求;明確年度安全培訓教育計劃;明確新員工、新工程開工前的安全教育;明確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等投入使用前的安全操作規程教育;明確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及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持相關資格證書上崗的規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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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
明確安全檢查方式、內容和頻次;明確檢查牽頭部門和人員配置;明確檢查時發現的問題做到“五落實”進行整改;明確隱患統計、上報及臺賬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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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明確火災危險程度,固定動火區域和禁火區域;劃分防火防爆等級;明確應急預案,建立應急隊伍;落實防火檢查制度;明確機動車進入防火區域的相關規定。明確管理職責,明確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的范圍、周期及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等要求;明確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并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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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 |
明確危化品的經營、儲存、運輸、充裝(分裝)、裝卸作業、托運等環節,以及危化品及其包裝物(容器)、設備(設施)報廢、安全處理的安全管理要求,購買、運輸、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易制爆危化品的管理要求,重點監管危化品、危化品輸送管道、重復使用危化品包裝容器的管理要求,定期安全評價的要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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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維護保養制度 |
明確維護周期、責任人;嚴格執行相關安全作業規程;確認管線、工藝,電路等是否正確;有無可靠的防護措施;明確試車、驗收;明確相關臺賬記錄、歸檔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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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管理制度 |
明確執行《用電安全導則》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流程;明確檢查周期和消除隱患的期限;明確易燃易爆場所用電管理規定;明確防雷電定期檢測要求;明確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作業規定;明確勞動防護用品穿戴規定;明確作業票制度;明確用電區域警示標志規定;明確電氣試驗應有兩人以上進行作業,并采取相關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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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
明確事故分類,根據類別統計各類事故上報情況和記錄臺賬;明確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事故發生后應及時上報,根據各崗位職責明確事故責任的劃分;明確事故調查和處理程序;明確“四不放過”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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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
明確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暫行規定》的規定,對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等管理要求,對設施監測監控系統進行檢測、檢驗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要求,制定專項預案并定期組織預案演練、培訓、修訂的要求,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責任機構及定期檢查的要求,設置警示標志的要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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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過程安全管理制度 |
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破土作業、斷路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高溫作業、抽堵盲板作業管理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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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安全管理制度 |
工藝管理、開停車管理、建(構)筑物管理、電氣管理、公用工程管理、領導干部輪流現場帶班制度、變更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管理制度、承包商管理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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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評審和修訂制度 |
明確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審核、批準、修訂以及發放和培訓的職能部門、程序、要求;至少每3年一次組織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評審和修訂的要求,當工藝、技術路線和裝置設備發生變更等情形時應及時進行評審、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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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規程 |
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
企業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危險性編制崗位操作安全規程,并發放到相關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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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或投用前,應組織編制新的安全操作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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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訓 |
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 |
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參加安全資格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監總局令第3號)第二章、第三章,《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安監總局令第57號)第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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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 |
新上崗從業人員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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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在本生產經營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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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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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人員 |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30號)第五、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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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操作證每3年復審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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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來人員 |
外來人員(包括承包商人員)入廠前,進行專門的安全注意事項的教育。 |
《關于印發<江蘇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的通知》(蘇安監﹝2011﹞2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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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訓檔案 |
建立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取證、復審等,以及其他從業人員、新員工、外來人員等教育培訓、考核情況的檔案。 |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監總局令第3號)第二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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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
安全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記錄 |
應當建立安全檢查、隱患治理整改、重大隱患臺賬,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 |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AQ3013-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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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隱患項目檔案,應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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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記錄檔案 |
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臺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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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獎懲記錄檔案 |
根據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建立對各級、各部門、各崗位及員工考核及獎懲情況臺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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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會議記錄檔案 |
應當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定期研究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產措施,并對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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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記錄檔案 |
包括生產安全事故報告、事故調查和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電子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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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作業管理記錄檔案 |
危險作業時間、地點、類別、作業人員、作業審批、作業票證編號等內容的記錄,與動火等危險作業票證一并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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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檔案 |
包括:1)名稱,包括別名、英文名等;2) 存放、生產、使用地點; 3)數量;4)危險性分類、危規號、包裝類別、登記號;5)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安全標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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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承租單位、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單位、租賃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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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險源檔案 |
重大危險源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資料: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40號)第二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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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投入 |
工傷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
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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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抵押金 |
存儲風險抵押金或參加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五條、《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無錫市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方法的通知》(錫政發﹝2010﹞1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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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 |
制定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 |
《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四條、《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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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 |
應專戶存儲、專項用于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人員培訓等支出,并建立專門臺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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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管理 |
編制應急救援預案 |
根據AQ/T9002的規定要求制定應急預案。存在重大危險源的,還應制定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對于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應當制定重點工作崗位的現場處置方案。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17號)第二章、第三章,《關于印發<江蘇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的通知》(蘇安監﹝2011﹞2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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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預案的備案 |
按照規定要求經評審后到安監部門備案,并取得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17號)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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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預案的修訂 |
應當至少每三年修訂一次,并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報告應急預案的修訂情況,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當生產工藝和技術發生變化等情形時應及時修訂。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17號)第二十九條、三十條、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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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預案演練 |
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 |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17號)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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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救援組織 |
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制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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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救援物資 |
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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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基礎管理 |
特種設備管理機構和人員 |
企業應當根據情況設置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第五條、二十五條、二十六條、三十三條、三十八條、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十三條、十四條、三十三條、三十四條、三十五條、三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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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
制定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規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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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
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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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相關人員教育培訓 |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并對其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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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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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臺帳和檔案 |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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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基礎管理 |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
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規程:1、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2、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3、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4、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5、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6、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7、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8、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9、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10、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11、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12、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1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47號)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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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施方案 |
應當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或實施方案。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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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因素檢測報告 |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47號)第二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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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告知 |
應當在勞動合同中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應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的真實情況。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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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申報 |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的,應當及時、如實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申報,接受監督。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安監總局令第27號)第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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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
應當為勞動者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當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健康資料。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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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化學品材料中文說明書 |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化學品材料,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九、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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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檔案 |
1、職業病防治責任制文件;2、職業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布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4、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與記錄;6、職業病防護用品配備、發放、維護與更換等記錄;7、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和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相關人員職業衛生培訓資料;8、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9、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10、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以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者驗收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11、職業衛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等有關回執或者批復文件;12、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 |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47號)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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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方基礎管理 |
相關方基礎管理 |
1、制定承包商、供應商(相關方)管理制度;2、對相關方進行資質審查;3、與相關方簽訂安全協議;4、對相關方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5、向相關方進行作業現場安全交底;6、對相關方的安全作業規程、施工方案和應急預案進行審查;7、辦理作業許可手續;8、建立相關方名錄和檔案。 |
國家安監總局工信部《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管總三[2010]186號);《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范》( AQ3013-2008)5.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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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基礎管理 |
其他基礎管理 |
不屬于上述12種隱患分類的安全生產基礎管理類的項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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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管理 |
特種設備現場管理 |
特種設備的登記標志 |
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第二十五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三十條 |
特種設備的檢查、保養 |
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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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 |
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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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并作出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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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的報廢 |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及時報廢,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辦理注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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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設備設施及工藝 |
重大危險源 |
(1)重大危險源涉及的溫度、壓力、液位等重要參數有遠傳和連續記錄,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設置泄漏檢測報警裝置;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40號)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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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及設備 |
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新開發的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化工生產的工藝(以下簡稱化工工藝),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安監總局令第57號)第七條,國家安監總局 工信部《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管總三[2010]1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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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下列設備設施運行安全可靠、完整: |
《關于印發<江蘇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的通知》(蘇安監﹝2011﹞2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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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裝置泄壓系統或排空系統排放的危險化學品應引至安全地點并得到妥善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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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 |
建立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檔案,建立企業、管理部門、基層單位及班組監控機制,明確各級組織、各專業的職責,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形成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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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制定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應急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確保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操作、檢修、儀表、電氣等人員能夠識別和及時處理各種事件及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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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設施 |
按GB50493,在易燃、易爆、有毒區域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和(或)毒有害氣體泄漏的檢測報警設施,報警信號發送至控制室或操作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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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藝裝置上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聲和(或)光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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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和設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自動控制改造,實現工藝過程的自動控制和壓力、溫度等重要參數的自動報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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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儲存 |
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規定的儲存方法、儲存數量和安全距離,實行隔離、隔開、分離儲存,禁止將危險化學品與禁忌物品混合儲存;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應當進行核查登記,并定期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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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毒化學品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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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區 |
(1)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并根據物品的性質和不同儲存方法,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調溫、導除靜電和防止液體流散等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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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罐區 |
按《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50351),在可燃液體罐區設置防火堤,在酸堿罐區設置圍堤并進行防腐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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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儲存甲B、乙A類液體采用內浮頂罐, 甲B類儲罐設置減少日曬升溫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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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 |
(1) 管線無滲漏,無嚴重損傷、銹蝕,其局部損傷深度不超1.5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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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卸料應采用密閉管道作業,裝卸車應采用液下裝卸車鶴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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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2008)、以及《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7231-2003)的相關規定,在管外(保護層外或保溫層外)涂上不同的顏色,如水管為艷綠色、水蒸汽管為大紅色,并標明物料名稱及走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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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防靜電防護裝置 |
按《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SH3097-2000,在輸送易燃物料的設備、管道上安裝防靜電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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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在廠區(包括儲罐區、倉庫區及分裝、充裝等生產作業區)安裝防雷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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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液體(氣體)裝卸車臺設置能檢測靜電接地狀態的防靜電接地儀器,泵房門外、儲罐上罐扶梯入口處設置人體靜電釋放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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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裝置檢測應當每年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所有防靜電設備、測試儀表及防護用品,要定期檢查、維修,并建立設備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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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檢修 |
企業應制訂年度綜合檢維修計劃,落實“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檢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進度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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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進行檢維修作業時,應執行下列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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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設置相應的警戒區域和警示標志;在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場所設置圍欄和警示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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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維護、檢修時,應使用防爆型照明設備、防爆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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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作業人員上崗時應按規定穿戴個人防護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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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清罐、清線、置換作業時,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儲罐區作業安全通則》(AQ3018-2008)規定要求進行作業。涉及動火等危險作業,應按規定辦理相關的作業票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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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環境 |
安全標志 |
在裝置、倉庫、罐區、裝卸區、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等危險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符合GB2894規定的安全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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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有毒介質儲存或充裝區安裝明顯可見的風向標或風向袋 |
《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許可規則》(TSG R4002-2011)A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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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寫明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辦法。 |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40號)第十八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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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布局 |
廠房、庫房建筑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有關要求; |
《關于印發<江蘇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的通知》(蘇安監﹝2011﹞2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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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類儲罐間防火間距符合GB50016/GB50160的有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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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企業的生產區與非生產區分開設置,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距離; |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安監總局令第57號)第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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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企業的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之間及其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符合GB50016/GB50160等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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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邊環境 |
廠房、倉庫(罐區)等與廠區周邊的建筑/構物、廠外道路、鐵路、架空電力線等安全間距應當符合GB50016/GB50160的有關要求。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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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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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操作行為 |
裝卸作業 |
應按規定進行裝卸作業,查驗危險品運輸車輛、駕駛員、押運人員的資質證書,并提供或索取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
《關于印發<江蘇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的通知》(蘇安監﹝2011﹞2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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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卸作業時,有關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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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規范 |
遵章守紀、服從管理,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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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人員 |
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30號)第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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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防護用品 |
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1號)第十四條、十六條、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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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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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
應急照明 |
應急照明設施并確保完好、有效。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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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設施與器材 |
按GB50016、《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配置消防設施與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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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消防泵應定期檢查、運行,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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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通道 |
廠區應設有符合標準的消防通道,并保證其暢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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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 |
廠房、倉庫等設置明顯標志,保持暢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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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安全 |
電氣作業 |
電氣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氣工具。 |
《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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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并明確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工作許可人、操作人員責任。工作票必須經簽發人簽發,許可人許可,并辦理許可手續后方可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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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隨意拉設臨時線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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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電 |
供配電系統應能滿足企業的負荷性質、用電容量等要求 |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50052)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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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配電房與危化品儲罐區、倉庫、充裝/分裝廠房等間距符合GB50016的規定,門應向外開。 |
《關于印發<江蘇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的通知》(蘇安監﹝2011﹞2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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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配電間應具備的標志牌齊全,懸掛準確無誤,有防雨、雪和防鼠、鳥等進入設施,通風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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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爆炸危險區域場所、供配電設施設計、選型、安裝、維護符合應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的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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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地電纜路徑無挖掘痕跡,無重物和腐蝕性堆物,設電纜樁,標志明顯,電纜頭無滲漏的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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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配電間、發電房配備應急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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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危險品庫房必須采用隔離、封閉、防爆或其它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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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用電的電氣設備,必須安裝剩余電流保護裝置。 |
《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GB13955)第4.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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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燈等手持式電動工具、器具應根據使用現場,分別采取可靠的安全保護措施,如漏電保護電器或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電壓。安全變壓器應采用雙圈的。 |
《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第八十九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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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式配電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內不應低于50mm,室外不應低于200mm,其底座周圍應采取封閉措施,并應能防止鼠、蛇等小動物進入箱內。 |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2011)4.2.1、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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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電室的門、窗關閉應密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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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現場安全 |
廠區內部布局 |
1、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2、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3、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4、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5、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6、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7、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 |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47號)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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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標識 |
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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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防護用品 |
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安監總局令第1號)第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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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間現場安全 |
作業審批 |
有限空間作業實施作業證管理,作業前應辦理《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簡稱《作業證》),經有關部門批準。 |
國家安監總局工信部《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管總三[2010]186號),《化學品生產單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AQ3028—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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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告知 |
利用書面、安全警示標志等形式向作業人員如實告知有限空間作業危害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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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檢測后作業 |
1、作業前30 min內,應對有限空間進行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2、分析儀器應在校驗有效期內,使用前應保證其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3、采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樣; 4、作業中應定時監測,至少每2 h監測一次,如監測分析結果有明顯變化,則應加大監測頻率;作業中斷超過30 min應重新進行監測分析,對可能釋放有害物質的受限空間,應連續監測。情況異常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人員,經對現場處理,并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復作業;5、涂刷具有揮發性溶劑的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強制通風措施; 6、采樣人員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采樣時應采取規定的防護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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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評估 |
委托評估公司或專業人員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危害評估,落實安全措施,減少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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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監督管理 |
(一)作業負責人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在有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二)在有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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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風 |
應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 1、打開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 2、必要時,可采取強制通風; 3、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認; 4、禁止向有限空間充氧氣或富氧空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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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措施 |
(一)照明及用電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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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防護用品 |
有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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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救援裝備 |
(一)按相關規定和要求制定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設置應急設施,配備應急裝備、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并進行經常性檢查、維護、保養,確保正常使用; (二)有限空間外應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應的應急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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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作業 |
臨時作業應落實安全措施,才能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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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標志 |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并告知作業者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應選用“必須戴防毒面具”、“禁止煙火”、“注意安全”等安全標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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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動力系統 |
制氮系統 |
(1)制氮系統應符合相關規范要求; |
《關于印發<江蘇省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的通知》(蘇安監﹝2011﹞20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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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冷卻水系統 |
冷凍冷卻水系統應具有足夠的容量,符合系統的冷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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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方現場管理 |
相關方現場管理 |
1、同一工程項目或同一施工場所有多個相關方的,應對各相關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2、應對相關方的物資、設備和工具進場、使用、存放過程進行管理; 3、對作業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
國家安監總局工信部《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管總三[2010]1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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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現場管理 |
其他現場管理 |
其他不屬于上述隱患分類的安全生產現場管理類的項目,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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