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規GB50016-2014重大變動解讀——知道這些你就是專家!
GB50016-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在5月1日就開始實施,將替代舊的《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新規范不僅增加補充了一些要求,對舊版的許多內容作了修改,也對兩項合并的舊標準間不協調的要求進行了調整。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作為消防行業中一項最基本的國家標準,對其的掌握以及了解是十分有必要的。消防百事通收集整理的新老規范之間的對比以及解讀、問題解答,希望對從事消防行業的朋友有所幫助。強烈建議相關的消防人員能仔細閱讀并收藏……
卷首部分新規范專家整體解讀
一、整合后的規范標準的修訂整體趨于嚴格。
二、整合后的規范文字更加嚴謹、細致。
三、整合后的規范章節設置更加合理,條理更加清晰,刪除了原規范一些重復出現的條款,合并統一了一些內容相近的條款。
四、整合后的規范將一些含糊不清或容易產生歧義的內容具體化,更便于實際操作。
五、整合后的規范與其他防火設計規范聯系更加緊密。
第二章術語部分解讀新規范主要條文及問題分析
新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1、廠房;
2、倉庫;
3、民用建筑;
4、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5、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6、可燃材料堆場;
7、城市交通隧道。
原建規
1.0.2本規范適用于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
1、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單層公共建筑;
4、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廠房;
6、倉庫;
7、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
8、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
9、可燃材料堆場;
10、城市交通隧道。
問題1:在實際工程中,除適用于或者不適用以外的建筑可以套本規范嗎?
回答:不要套用,但可以參考。如廣播電視建筑等。
問題2:如果專業規范與本規范相互沖突以哪個為準?
回答:通常以本規范為準,因為這是防火規范。但是有些專業比較強的規范,有特殊要求時,應以專業規范為準。
新規范
1.0.4同一建筑內設置多種使用功能場所時,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該建筑及其各功能場所的防火設計應根據本規范的相關規定。
注釋
此條為新增內容。在建筑防火設計中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同時也是較為靈活的防火分隔方式。
新規范
1.0.6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結合實際情況采取更加嚴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設計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性能化消防設計)
原高規
當高層建筑的建筑高度超過250m時,建筑設計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論證。
第二章術語部分解讀 建筑高度的計算
新規范
2.1.1高層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單層廠房、倉庫和其他民用建筑。
原高規
1.0.3中指出高層建筑應為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層設置商業網點的住宅);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公共建筑。
注釋
按照住宅每層3米計算,整合后的規范取消了原高層建筑對層數的要求,全部按照每層3米折算成建筑高度。
新規范
1、建筑屋面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檐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墻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筑室外設計地面至其屋面面層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種形式的屋面時,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對于臺階式地坪,當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間有防火墻分隔,各自有符合規范規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道時,可分別計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則,應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確定;
5、局部突出屋頂的瞭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輔助用房占屋面面積不大于1/4者,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6、對于住宅建筑,設置在底部且室內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車庫、儲藏室、敞開空間,室內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頂板面高出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計入建筑高度。
問題1:夾層的處理
回答:如果坡屋頂內有夾層應計算到最高夾層的樓面。
問題2:山地、臺地建筑中一面或兩三面外墻全部或局部凌空,其他外墻面覆土的空間算首層還是地下室?建筑高度如何計算?
回答:坡地高層民用建筑在不同條件下進行防火設計時對防火設計高度的確定。防火設計高度確定之后,按照國家現行消防技術標準執行。同時本規范還對坡地建筑消防撲救場地和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設置樓層做了明確的規定。防火分隔(樓板耐火極限、挑檐)、疏散獨立且直通室外、消防撲救。
第二章術語部分解讀 裙房的最新界定
新建規
2.1.2裙房
在高層建筑主體投影范圍外,與建筑主體相連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屬建筑。
原高規
與高層建筑相連的建筑高度不超過24m的附屬建筑。
裙房的劃分
1、是指高層建筑主體投影線以外部分建筑
2、主體與裙房樓梯常分開
3、商業功能方面主體建筑投影部分可能與裙房一樣,但不能因此把主體建筑投影部分也當成裙房。
注釋
1、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未采用防火墻分隔時,裙房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高層民用建筑的規定。
2、裙房與高層建筑主體之間設置防火墻時,裙房的防火分區可按單、多層建筑的要求確定。
第二章術語部分解讀 綜合樓的最新界定
新規范
取消了綜合樓的定義。
原高規
由二種及二種以上用途的樓層組成的公共建筑為綜合樓。
第二章術語部分解讀 商業服務網點的最新界定
新規范
2.1.4商業服務網點
設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每個分隔單元建筑面積不大于300㎡的商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
原高規
住宅建筑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設置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該用房建筑面積不超過300㎡,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隔墻與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樓梯與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分別獨立設置。
注釋
術語中取消了對商業服務網點防火設置的要求。具體的防火要求在相關的條文中規定。
問題1:目前一座建筑底部的商業功能部分突出建筑主體很寬的現象很普遍,這種情況如何對待?
回答:
問題2:商業服務網點的出口是否需要滿足兩個防火分區防火墻兩側門距離大于2米的規定?
回答:
問題3:商業網點中的300平方,指的是一層還是一、二層之和?如有凈高5米多的底層店鋪,面積300平方,裝修后隔成二層使用,是否可以定義為商業網點?
回答:包含一、二層;不能再視為商業網點。
第二章術語部分解讀 安全出口的最新界
新規范
2.1.14安全出口
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和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原高規
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樓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注釋
1、供人員安全疏散的樓梯是指封閉樓梯、防煙樓梯等;
2、室內安全區域主要指符合規范規定的避難層、避難間、避難走道等區域;
3、“室外安全區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并具有直接到達地面設施的上人屋面、平臺以及符合本規范第6.6.4條要求的天橋、連廊等;
4、發生火災時這些區域由于采取的相應防火分隔措施及防排煙措施,較為安全,可供人員暫時避險用,因此可以作為安全出口考慮。
第二章術語部分解讀 樓梯間的最新界定
問題:敞開樓梯、敞開樓梯間、封閉樓梯間如何區別?
注釋
1、三面無建筑構配件圍護的樓梯為敞開樓梯;
2、有一面無建筑構配件圍護的樓梯為敞開樓梯間;
3、周圍都有建筑構配件或有門的樓梯就形成樓梯間;
4、用建筑構配件分隔,能防止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為封閉樓梯間。
新規范
2.1.17避難走道一采取防煙措施且兩側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墻,用于人員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第三、四章沒有變化,不再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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