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獲通過 8月1日起施行
2014-5-22 9:28:56??????點擊:
新疆都市報訊 (記者溫麗娜報道)拖欠工資,不能不了了之,要給職工一個交待。5月21日閉幕的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自治區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下稱《條例》),對此作出了相應規定?!稐l例》將于8月1日起施行。
自《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頒布施行以來,新疆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用人單位訂立不規范的勞動合同,或不訂立勞動合同,隨意克扣、拖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放心保),超時加班加點嚴重,職工因病或者因工傷殘得不到保護。面對新情況、新問題,亟需一部地方性法規維護職工勞動權益?!蹲灾螀^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于2013年9月25日提請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初審。
《條例》中的用人單位包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
《條例》重點突出了職工的工資待遇及福利方面的內容: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拖欠或者欠繳。用人單位可以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合理確定職工的工資標準和其他福利待遇,并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調節機制,隨著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逐步增加職工工資。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需要延長或者暫時部分支付職工工資的,應當提出方案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同級工會對方案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另外,用人單位要保證職工享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節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婚喪假、計劃生育假等帶薪休假期,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其他假期。違反國家規定強迫職工加班,職工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不得因此扣罰職工工資和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節日工作,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規定發放加班工資。安排職工周休息日工作,應按照規定安排相應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規定發放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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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傷亡及職業病均受保護
因工傷亡或者患了職業病,用人單位都要負責任。《條例》因此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職工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職工因工傷亡,以及患職業病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任何協議或條款。違反規定訂立的協議或條款無效。
職工因工傷亡或者患職業病,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其職工因公傷亡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費用。
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享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醫療期待遇。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其遺屬和符合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享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撫恤待遇。
用人單位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晉職、晉級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權益,不得降低保護標準和相應待遇,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作業。
勞務派遣工與本單位職工同勞同酬
目前我區勞務派遣單位過多過濫,用人單位長期大量違規使用被派遣工、被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等問題大量存在。為保護勞務派遣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職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同等條件的職工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無同類崗位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相近崗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確定。
《條例》同時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職工的,被派遣職工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被派遣職工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勞務派遣單位做好工傷認定申報工作及后續相關工作。
勞動爭議可協商,協商不成可訴訟
發生勞動爭議該怎么辦?《條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職工可以持調解協議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自《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頒布施行以來,新疆職工勞動權益保障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用人單位訂立不規范的勞動合同,或不訂立勞動合同,隨意克扣、拖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放心保),超時加班加點嚴重,職工因病或者因工傷殘得不到保護。面對新情況、新問題,亟需一部地方性法規維護職工勞動權益?!蹲灾螀^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草案)》于2013年9月25日提請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初審。
《條例》中的用人單位包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
《條例》重點突出了職工的工資待遇及福利方面的內容: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拖欠或者欠繳。用人單位可以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合理確定職工的工資標準和其他福利待遇,并建立職工工資正常增長調節機制,隨著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逐步增加職工工資。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需要延長或者暫時部分支付職工工資的,應當提出方案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同級工會對方案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另外,用人單位要保證職工享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節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婚喪假、計劃生育假等帶薪休假期,以及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其他假期。違反國家規定強迫職工加班,職工可以拒絕。用人單位不得因此扣罰職工工資和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在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節日工作,或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規定發放加班工資。安排職工周休息日工作,應按照規定安排相應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規定發放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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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傷亡及職業病均受保護
因工傷亡或者患了職業病,用人單位都要負責任。《條例》因此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職工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職工因工傷亡,以及患職業病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任何協議或條款。違反規定訂立的協議或條款無效。
職工因工傷亡或者患職業病,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其職工因公傷亡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費用。
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享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醫療期待遇。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其遺屬和符合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享有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撫恤待遇。
用人單位與女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晉職、晉級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權益,不得降低保護標準和相應待遇,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作業。
勞務派遣工與本單位職工同勞同酬
目前我區勞務派遣單位過多過濫,用人單位長期大量違規使用被派遣工、被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等問題大量存在。為保護勞務派遣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職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同等條件的職工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無同類崗位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相近崗位職工的勞動報酬確定。
《條例》同時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職工的,被派遣職工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勞動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被派遣職工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勞務派遣單位做好工傷認定申報工作及后續相關工作。
勞動爭議可協商,協商不成可訴訟
發生勞動爭議該怎么辦?《條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職工可以持調解協議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來源:新疆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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