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8月施行
記者昨日從宜昌市城管部門獲悉,《宜昌市城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明確了我市揚塵污染防治的管理范圍、部門職責、防治規定及處罰措施等,重點對全市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運輸、道路保潔、綠化養護作業、裸露泥地、工業企業貨場及堆場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作了詳細規定和管理要求。《辦法》的處罰規定涉及五個方面的具體內容:
一是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未按規定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揚塵污染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并按程序報環保部門審查批準的,由環保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二是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揚塵污染的建設項目,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未按照環保部門的規定進行排污申報,并提供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技術資料的,由環保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限期治理,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三是建設或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是在城區進行建設施工活動,未采取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住建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五是建筑物拆除、物料運輸、道路保潔、綠化養護、物料堆放等活動及裸露泥地未采取有效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城管執法、園林綠化、房屋征收、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相應職能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據悉,《辦法》施行后,市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負責城區揚塵污染防治管理的綜合協調。各區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區管委會對本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制訂本區域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各職能部門負責做好職責范圍內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自8月份起,宜昌市城市綜合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將每月開展一次督導檢查活動。發現的有關問題將通報相關責任部門和屬地政府整改,在規定時間整改不到位的,由新聞媒體進行曝光。
來源:三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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