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vironmental enforcement | 按日計罰款過億,新《環保法》規定了企業哪些義務和權利?
新《環境保護法》規定了企業哪些義務和權利?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要求,排放污染物的企業要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責任。近期,吉林石化、吉林油田、長春客車廠等企業積極貫徹落實新《環保法》,開展了環境檢查專項活動,加強涉重危險廢物、在線儀表、清潔生產以及環保“三同時”的監管,確保環境安全。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實施一個月,就有好幾篇企業負責人因為違法排污被拘留的報道,還有一些企業由于拒不改正違法行為而受到按日連續處罰。有些企業負責人說,過去對《環保法》確實不是很了解,不大清楚必須履行什么法定義務,也不知道自己擁有多少權利。
如果說,修訂前的《環保法》相對比較軟,遇事時企業臨時翻翻也來得及,那么,現在不行了。
新《環保法》強化了企業的環境責任,也規范了企業享有的權利。不履行責任義務,將受到相應處罰,而且處罰比修訂前的《環保法》要嚴厲得多,特別是查封扣押、按日連續處罰、行政拘留等,都是新增條款。企業守法經營,當然包括嚴格遵守新《環保法》。不懂法,最終是要付出代價的。同時,企業嚴格按照新《環保法》辦事,也可以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那么,新《環保法》規定了企業哪些義務和權利呢?我們梳理認為,可以概括為10個“應當”、7個“不得”和8個“可以”。
企業的法定義務是什么?
法律條文規定義務,一般以兩種行為模式出現。一種模式是應當干什么,也就是“應為”,應該做出某種行為,比如應當達標排污、應當清潔生產;另一種模式是禁止做什么,或者是不得做出某種行為,也就是“不得為”,比如不得違法排污、不得未批先建。這些都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即法定義務,必須履行?!皯獮椤倍鴽]有“為”的,“不得為”而“為”的,都屬于違法,要承擔法律責任。
新《環保法》較修訂前,增加了企業應當清潔生產、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污、公開排污信息、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和安裝使用監測設備等具體規定。這些內容,有的在單行法或者部門規章里已有規定,新《環保法》吸納了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統一規范。
關于企業的法定義務,主要有4個方面。一是清潔生產的義務,包括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不得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不得將不符合標準的污染物施入農田等。二是減排、合法排污義務,包括應當防止污染和危害,不得通過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污,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污和不得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等。三是環境管理義務,包括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應當安裝使用監測設備,應當制定突發環境事件預案等。四是接受監管、監督的義務,包括不得未批先建、應當接受現場檢查,應當公開排污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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