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遇車禍身亡 能否享受工傷賠償?
袁某是一名快遞員,2011年11月14日,一起交通事故奪走了他的生命。其家屬認為袁某是在工作時間出了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杭州市相關勞動部門也就此作出了工傷認定。
然而,袁某的家屬并沒有如愿拿到工傷賠償。其所在的快遞公司認為,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這份《認定工傷決定書》違反了基本的事實,袁某并非是因為工作原因出的交通事故,不屬于工傷,工傷認定書也應當撤回。
昨天,袁某所在的申通快遞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杭州市人社局的工傷認定結果。
庭審回顧
騎著快遞公司的車出了事故
根據庭審的內容,我們回顧了一下當時的情況。
2011年11月14日9時47分,袁某駕駛著申通快遞的電動三輪車在濱康路上行駛,車上裝有2011年11月11日從公司領到的快件。
車輛行駛到濱康路西行路口時不幸發生了,一輛中型的廂式貨車與袁某的電動三輪車發生了碰撞。這一撞讓袁某受到了嚴重的創傷,雖然經過了醫院的全力搶救,但最終袁某還是死亡了。
2012年12月6日,袁某父母向杭州市人社局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了相關申請材料。2013年9月6日,人社局在調查的基礎上,作出了認定袁某為工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
律師說,沒有證據能證明他在工作
事情看上去袁某似乎是在工作途中發生了事故。但快遞公司堅持認為袁某的死亡不能屬于工傷。其律師提出了幾條理由。
律師說,根據快遞公司業務部門的工作流程規定,每天上午七點十分每一位員工都要到單位考勤,公司的考勤表會對每位員工的出勤情況進行記錄。然后才能進入到廠區領件進行派送工作。
根據公司的考勤表顯示:袁某在2011年11月14日并未到過原告公司的濱江營業廳。而且袁某在11月13日和11月14日兩天無故曠工。送快件,首先得領快件,而袁某在當天沒有到公司領快件。
此外,袁某發生交通事故時所騎的電動三輪車雖然屬于申通快遞,車上所裝物品也的確是申通快遞的快件。但律師說,有三個方面值得注意。
首先,袁某車上的快件是11月11日快件,并不是11月14日的快件。
其次,車上有快件這一事實,不能證明他在送快件。
最后,從時間上看,袁某的行為,不可能發生在上班途中。因為袁某在2013年11月14日上午9時47分在濱康路西興路口發生交通事故,該時間、地點與上班正常情況不相符。因為快遞公司規定員工于7點10分上班并取件,接下來派件。上班取件最多也就半小時,按照正常的距離測算,公司與事故發生地點不超過1公里,騎電動三輪車最多也就五分鐘時間,按正常上班的話,袁某路經事故發生點肯定在八點之前,但是事故發生時間卻在上班后的兩個多小時后的9時47分。人社局認定該事故是上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未免過于牽強。
勞動部門表示,交通事故發生在袁某送快件的合理路線上
即使申通快遞說得確之鑿鑿,但杭州市人社局在法庭上依然表示袁某就是因工外出期間發生的事故,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人社局相關代理人表示,根據杭州市交警支隊濱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以及其他一些調查詢問筆錄等證據可以證明,袁某發生交通事故時所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為原告所屬的濱江營業廳所有,車上所裝物品為該公司要派件的快件,且交通事故發生在袁某送快件的合理路線上。
而原告認為發生事故之日,袁某未到單位考勤,但即便如此也不能證明其當日不在送快件。雖然袁某發生事故時駕駛的三輪車上所載的快件是2011年11日領取的。但無論袁某所派送的快件是何日領取的,其都是為申通快遞在派送快件。至于袁某發生事故當日未按公司要求取得當日的快件進行派送,應屬公司內部管理問題,不影響其外出派送快件的認定。
另外,快遞員派送快件并沒有固定的時間規定,袁某在2011年11月14日9時47分左右派送快件,屬于合理的派送快件時間。而快遞公司雖然認為事故時間、路線不是正常送件時間、非送件路線,但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這一說法。
法院經過審理后,已于昨天當庭駁回了申通快遞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有七種情況都可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來源:每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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