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S/MSDS/ESDS的區別
SDS
SDS即Safety Data Sheet,安全數據表。SDS主要內容為提供物質或混合物的危害分類,并告知使用人員應當如何安全使用、儲存物質,發生意外時該如何應對等,SDS的主要目的幫助使用物質或混合物的人員更好的控制風險。作為供應鏈信息傳遞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REACH法規實施后,提供并傳遞SDS已成為物質或混合物供應商的強制義務。根據REACH法規第31條:
1) 當物質或混合物符合危險品分類標準時(根據67/548/EEC, 1999/45/EC或CLP);
2) 符合PBT或vPvB標準時;
3) 或因其他原因被歸類為SVHC物質時。
物質或混合物供應商必須向接受方提供SDS,SDS格式需參考REACH法規附件II的要求編寫。
CLP(歐盟物質分類、標簽與包裝法規)法規實施后,對物質和混合物的分類有了新的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物質SDS中的分類必須同時符合67/548/EEC和CLP的標準,而混合物的SDS的分類可以繼續保留舊的分類。也就是說,符合CLP法規要求的SDS必須在分類部分同時提供67 /548/EEC(舊的分類標準)和CLP的分類才是一份合格的SDS。
作為REACH合規的一個重要部分,SDS也是監管的一個重點對象,在2009年5月開始的首次聯合執法行動中,已有來自25個國家的1600家公司接受了審查。審查重點在于是否完成了預注冊、注冊以及是否有合規的SDS。在接下來的第二輪聯合執法行動中,企業提供的SDS是否符合CLP也將是一個審查的重點。據瑞旭技術最新得到的消息,在不久前的西班牙執法機構進行REACH符合性審查時,某進口商因為不能提供SDS,也沒有進行CLP通報,被迫關閉了4-5家分公司。另外一家位于荷蘭的大型公司接到審查通知時,也被要求必須提供符合CLP的SDS。因此,如果企業還沒有為自己的產品準備好SDS,或者SDS不符合CLP法規,應及時制作或更新SDS,以備隨時的執法檢查。
SDS與MSDS的區別
歐盟及國際標準化組織(ISO)11014均采用SDS術語,然而在美國,加拿大、澳洲以及亞洲的許多國家,SDS也被稱作MSDS(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兩者在供應鏈上所起的作用完全一致,僅在內容上有一些細微的差別。
在歐盟境內,由于REACH法規強制要求提供SDS,因此所有輸往歐盟的產品必須提供SDS,提供MSDS被視為無效;在加拿大、美國、澳洲以及亞洲的一些國家,客戶往往要求供應商提供MSDS;中國則要求提供中文版本的MSDS即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2011年12月1日正式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強制規定,生產、進口和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提供符合中國GHS標準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
ESDS
所謂ESDS,即Extended Safety Data Sheet,擴展的安全數據表,指有暴露場景作為附件的安全數據表。
eSDS的重要性在于,按照REACH法規的規定歐洲下游用戶需要遵循eSDS暴露場景部分的操作條件和風險管理措施。如果物質供應商不能提供規范的eSDS,ECHA和歐洲的工業協會都建議下游企業更換能提供標準eSDS的物質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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