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機構準入8月起拆除“門檻”
2015年5月26日下午,國家質檢總局舉行新聞發布會,質檢總局新聞發言人、新聞辦主任李靜發布了近期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針對認證機構準入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實施了一系列改革舉措,并對《認證機構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取消了部分行政審批事項,放寬了認證機構審批條件,并將通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以及多元共治,保證認證質量。修改后的《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將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據質檢總局新聞發言人李靜介紹,此次修改后的《辦法》,在四個方面做出重大調整。
首先,《辦法》取消了部分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調整管理方式。
其中包括:取消對認證機構設立分公司的行政審批,調整為向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取消認證機構分包境外認證機構認證業務的行政審批,調整為事后備案管理;取消對認證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境外認證機構設立駐華代表機構的備案,調整為向國家認監委或者地方認證監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其次,《辦法》放寬了認證機構審批條件。
其中包括:結合商事制度改革,認證機構設立審批由“先證后照”改為“先照后證”。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在其取得法人資格后,均可申請設立認證機構;
取消了專職認證人員必須具有執業資格和能力的規定;
取消了外方投資者在華設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認證機構的中國合營、合作者應當為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具有3年以上認證從業經歷的認證機構或者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檢查機構、實驗室的規定;
取消認證新領域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規定;
取消了出資人提供相關資信證明的規定;
認證機構申請擴大業務范圍時,取消認證機構從業1年以上,并且1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限制。
第三,《辦法》延長了許可期限,簡化了許可程序,縮短了許可時間。
其中包括:將原有《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由4年延長為6年;將自受理認證機構設立申請,作出批準決定的期限由90日縮短為45日;認證機構需要延續批準的,由《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屆滿前90日,修改為有效期屆滿30日前,將延續批準復查修改為書面復查;將許可中的專家評審環節由必經環節修改為可選擇環節。
此外,《辦法》還加強了認證機構從業規范,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取消的行政審批和備案,按照“放”、“管”、“治”相結合原則,相應增加了一些必要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其中包括:行政審批事項取消的,實施事后告知性信息備案。未備案的,增加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備案事項取消的,實施信息報送。未報送信息的,增加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增加認證機構年度報告以及社會責任報告的信息公示制度,增強認證機構自律意識,接受社會監督。
事實上,在此次修改《辦法》之前,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針對認證機構準入審批及監督管理工作已實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對此,質檢總局法規司處長南軍表示,為依法推進改革,保障改革在法治框架下進行,質檢總局需要對頂層制度設計進行系統的梳理,重點開展規章制度的立改廢工作,同時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辦推進相關法律法規制修訂。
“近期,我們已先后發布了三個局令,廢止了2部規章,修訂3部規章,今后還將陸續修訂相關規章。”南軍說。
作為此次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在《辦法》取消部分行政審批事項,放寬認證機構審批條件后,下一步,將如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對此,南軍介紹,質檢總局和認監委按照“放、管、治”結合的原則,在“放”的同時,通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以及多元共治,保證認證質量。
一方面,做好行政監管方式創新,提高行政監管的效果。“比如對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進行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實施認證機構業務信息和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并進一步明確認證機構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一方面,還將加強多元共治,充分發揮認可機構、行業自律機構和社會監督的力量,共同加強對認證活動的監督。
據了解,目前,國家認監委已經在官方網站的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查詢欄目中,增加了向社會公開的認證結果信息,各相關方可以通過查詢系統,獲得與認證結果相關的更全面信息,利于社會各方及時了解認證機構發展狀況,加強對認證機構的監督。
信息來源:法制日報 記者:余瀛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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