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爆炸事故3名責任人受審 無專業知識致事故發生
圖為庭審現場
法制網記者丁國鋒
2015年2月11日上午,江蘇昆山“8·2”爆炸事故的首批3名責任人昆山市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吳基滔、總經理林伯昌、經理兼安全生產主管吳升憲,因涉嫌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在昆山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受審。
2014年8月2日7時34分,昆山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拋光二車間發生特別重大鋁粉塵爆炸事故,事發當天就造成75人死亡、185人受傷。2014年12月30日,國務院公布事故調查報告批復:爆炸事故共計造成146人死亡,11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已達3.51億元。
公訴人在庭審中指控,2004年,中榮公司建成4號廠房從事汽車輪轂拋光作業,廠房內的生產工藝設計和布局由被告人林伯昌根據個人經驗設計,電氣設施設計未考慮爆炸性粉塵環境,未采用防爆設備。除塵系統委托無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施工、安裝,除塵器本體及管道未設置泄爆裝置和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2014年8月2日7時34分,中榮公司組織員工在4號廠房(拋光車間)進行拋光作業時,發生重大鋁粉塵爆炸事故,共計造成146人死亡,11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已達3.51億元。
公訴人認為,根據國務院江蘇省蘇州昆山市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調查組出具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該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車間除塵系統較長時間未按規定清理,鋁粉塵集聚。除塵系統風機開啟后,打磨過程產生的高溫顆粒在集塵桶上方形成粉塵云。1號除塵器集塵桶銹蝕破損,桶內鋁粉受潮,發生氧化放熱反應,達到粉塵云的引燃溫度,引發除塵系統及車間的系列爆炸。因沒有泄爆裝置,爆炸產生的高溫氣體和燃燒物瞬間經除塵管道從各吸塵口噴出,導致全車間所有工位操作人員直接受到爆炸沖擊,造成群死群傷。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中榮公司無視國家法律,違法違規組織項目建設和生產,違法違規進行廠房設計與生產工藝布局,違規進行除塵系統設計、制造、安裝、改造,車間鋁粉塵集聚嚴重,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
公訴人認為,中榮公司的安全生產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被告人吳基滔、林伯昌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吳升憲系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均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3名被告人均對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并對事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表示了深切的悔恨。剛開始,被告人吳基滔回答公訴人是否認罪的訊問時,一度哽咽抽泣:“這些生命的失去,都是無價的,我認罪,愿意承擔責任?!北桓嫒肆植策煅收f道:“造成這么多人傷亡,想想都難過,我愿意承擔所有責任?!?
《法制日報》記者現場旁聽注意到,今天的庭審座無虛席,也有不少媒體采訪,庭審井然有序。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被告人的陳述權、辯護權得到了很好保障,法官幾乎沒有打斷過被告人對案情的陳述和自我辯解,僅在公訴人訊問環節,被告人林伯昌圍繞起訴書內容進行的陳述,就至少進行了10多分鐘。在法庭調查階段,圍繞3名被告人的各自的職權、專業背景、管理問題以及廠房、除塵設備設計、施工外包、驗收等環節,公訴人和辯護人均進行了充分的訊問和發問。在此過程中,4名辯護律師對3名被告人進行了專業和細致的發問。
記者也注意到,雖然3名被告人在庭審一開始圍繞知不知道粉塵會爆炸、除塵設備改造有沒有經過驗收等細節問題上有些推托自己的責任,但經過幾輪的調查、質證、辯論后,情況漸漸清晰,其中一些問題暴露出中榮公司在企業管理中的諸多軟肋。如吳基滔對林伯昌委以重用,主要是基于林伯昌曾經在廣東相關企業從事過管理工作的背景,而林伯昌也陳述自己曾經在廣東一家水龍頭企業負責從鑄造、拋光、電鍍等各個環節管理,承認自己僅僅有工作經驗,并無相關專業資質背景。對于相關生產工藝環節,是否需要聽取專家意見,是否需要經過政府部門立項、審批和驗收,3人都在各自表述中顯得模糊不清,難以道明。此外,該公司在對除塵設備改造后,僅僅進行了內部驗收,作為總經理的林伯昌,每天都會去車間,甚至有時會看到因除塵效果不佳,“比較多的粉塵落在了工人衣服上”,但卻因為自身對鋁鎂粉塵會引發爆炸的相關專業知識不了解不掌握,對管理存在的嚴重漏洞和問題沒有能力加以及時彌補,最終導致事故發生。此外,庭審證據還顯示,該公司有著完整的安全監管規章制度,相關文件也確定了具體責任人,但卻沒有得到認真執行。
庭審持續到今日19時45分結束,審判長宣布休庭后將擇日宣判。
昆山市安監部門以案說法,組織了20余名同類重點監控企業相關管理人員旁聽了庭審過程,對企業管理人員進行現場警示教育。
法制網昆山(江蘇)2月10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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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名責任人受黨紀政紀處分
2014年12月30日,安監總局發布消息稱,國務院日前對江蘇省昆山市中榮金屬制品有限公司“8·2”特別重大鋁粉塵爆炸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認定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涉嫌犯罪的18名責任人已移送司法機關采取措施,其他35名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35名地方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分別被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給予江蘇省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史和平,蘇州市委副書記、市長周乃翔,江蘇省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王向明記過處分。
給予蘇州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盛蕾、徐美健,蘇州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華仁杰記大過處分。
給予昆山市市委書記、昆山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愛國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免職。
給予昆山市市長、昆山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路軍,昆山市委常委、昆山市開發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副主任張玉林,昆山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黨建兵,昆山市安全監管局黨組書記、局長張峻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對中榮公司董事長吳基滔、總經理林伯昌、經理吳升憲,昆山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安委會主任陳藝,昆山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安委會副主任黃惠林,昆山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陸冠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原參謀、現任張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王劍,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隊大隊長宋秀堂,昆山市環境保護局副局長丁玉東等18人采取司法措施。
對江蘇省人民政府予以通報批評,并責成其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由江蘇省人民政府責成江蘇省安全監管局對中榮公司處以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由相關部門依法對中榮公司予以取締;由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安全監管和環境保護部門對江蘇省淮安市建筑設計研究院、南京工業大學、江蘇萊博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昆山菱正機電環保設備有限公司等單位和有關人員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處罰,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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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法制網,駿景咨詢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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