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解讀
提高服務水平推動農村治理
新的《環保法》針對目前農業和農村污染問題嚴重的情況,進一步強化對農村環境的保護:一是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保護農村環境。二是增加規定“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三是規定“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四是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應“采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尸體、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五是增加規定“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現行《環保法》未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為傾聽民眾呼聲,充分反映民意,同時防止訴訟主體范圍太大引發濫訴,新《環保法》第58條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同時規定,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利益。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主要的目的不是通過訴訟解決環保問題,而是增加公眾監督的手段和途徑。通過公益訴訟,一方面加大了對企業的監督,加大了對政府環保責任的監督,另一方面,對全民也是一個法制宣傳。
“按日計罰”加大違法成本
近年來國家環境立法數量不少,但環境質量越來越差,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因此,加大懲治力度,解決違法成本低的問題就成為新《環保法》立法重點之一。新《環保法》規定了按日計罰制度,第59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規定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除“按日計罰”外,第54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第60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此外,還將對偽造數據和偷排漏排等行為責任人進行拘留,并且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等權利。
情節嚴重者將被行政拘留.
新《環保法》針對目前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突出,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新《環保法》第63條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或者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此外,違法排放污染物,構成犯罪的,還要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當前,西藏生態安全屏障和美麗西藏建設正穩步推進,自治區將保護生態環境作為底線、紅線、高壓線,這與此次新《環保法》出臺的意義不謀而合。新環保法的頒布實施,各地政府對環保將負有更加明確的監督管理責任;第三方環評和監督機構的責任得以規范;企業污染防治的責任更加強化,面對法律制裁,企業污染的沖動將得到有效抑制。讓我們攜手起來,認真貫徹落實新《環保法》,為構建西藏生態安全屏障、推進美麗西藏建設,確保西藏生態環境良好而努力。
來源:西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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