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站委托運營,排污超標兩公司當被告 排放標準成爭議點
廣州一家企業將自己的污水站交給一家環保公司運營,其排放的污水重金屬超標3倍以上。為此,兩家公司被公訴。法院一審后,判決兩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兩公司的多名工作人員也被判刑。昨日,該案在廣州中院二審開庭。
根據公訴機關指控,廣州市奧思貝斯環保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思貝斯公司”)與廣元(廣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元公司”)于2012年8月簽訂運營合同,約定在2012年8月16日至2013年9月12日期間,由奧思貝斯公司為廣元公司運營污水站,處理廣元公司排放的工業污水,廣元公司負責污水站設備的維修及保養。
在奧思貝斯公司運營污水站期間,奧思貝斯公司員工詹某某、林某某和楊某某發現因污水站設備陳舊及廣元公司污水混排,導致經污水站處理后的廢水重金屬超標。但奧思貝斯公司仍繼續多次排放超標污水。
而廣元公司負責人在獲悉上述問題后,放任奧思貝斯公司污水站的員工將廢水排出。且兩被告單位為了逃避環保部門監督,對環保部門安置在廣元公司污水站的在線監測裝置進行兌水,逃避處罰。
公訴機關指控,廣元公司和奧思貝斯公司排出的污水中重金屬含量超國家標準3倍以上,應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公訴機關認為,奧思貝斯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某,奧思貝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鄭某、員工林某某、楊某某及廣元公司3名員工肖某、陳某、黃某某也同樣構成污染環境罪。
法院一審后,支持了公訴機關的指控,以污染環境罪判處廣元公司罰金220萬元,奧思貝斯公司罰金20萬元。奧思貝斯公司法定代表人鄭某、員工詹某某等也被判刑。
排放標準成爭議點
判后,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昨日,廣州中院開庭對該案進行了二審。
奧思貝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鄭某及辯護人都表示對庭上提到的排污標準有異議。奧思貝斯公司的辯護人稱,公司實行的排污標準是廣東省規定的排放水三級標準,并不是廣州地區的電鍍行業污水排放標準。奧思貝斯公司的辯護人稱,按照廣東省排放水的三級標準,奧思貝斯公司的行為并沒有達到構成犯罪要件的“超出標準3倍以上”,因此認為奧思貝斯公司的行為只是不達標,并不是犯罪。
奧思貝斯公司的員工廖某某、林某某、楊某某也以該理由為自己辯護,同時稱,自己沒有能力組織污水向外排放,并不是自己主觀想要排放污水的。
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之中。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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